在职时“暗通款曲”,辞职后赴关联企业“兑现回报”;问题暴露前火速离职,企图以“金蝉脱壳”逃避惩处……近年来,“逃逸式辞职”问题受到关注。6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文章《紧盯国企领域“逃逸式辞职”问题 织密织牢制度防护网》,关注持续深化“逃逸式辞职”治理问题。这也让人看到一个鲜明而强烈的信号:“逃逸式辞职”不是贪腐“避风港”,休想“一走了之”!
所谓“逃逸式辞职”,表面上看是职业路径转换,实则是腐败形式的变异升级。少数干部离职前利用职权“埋线织网”,或为特定企业及个人输送利益,或提前铺就“旋转门”通道,待其身份转换后即进行利益收割。
有的干部,在位时不直接收受利益,而是与关联企业达成默契,待辞职后以“顾问”“专家”之名领取高额报酬,实现“在位谋利,离职兑现”;有的干部,预感问题暴露前突击辞职,企图切断公职身份与违纪行为的关联,进而“人走事消”;有的干部,则是利用原职务影响力,离职后继续干预原管辖领域业务,形成“人走茶不凉”的利益输送链……
与正常的职业流动不同,“逃逸式辞职”究其本质,是试图将公权力私有化、期权化,进而实现“权力套现”。同时,妄图逃避法律制裁或纪律审查。
当前,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一些贪腐手段更加隐蔽,“逃逸式辞职”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已有多名官员因“逃逸式辞职”被查处。梳理有关通报可以看到,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在职时为有关企业谋取利益,提前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高薪,疯狂逐利;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徐鸿周为逃避纪法惩处,谋划离职;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郑鹏“逃逸式辞职”违规到贷款客户任职取酬……
反腐没有“既往不咎”,离职更非“免责金牌”。无论腐败手段如何翻新,无论在职还是离职,只要违纪违法,最终都会受到纪法惩处。
反腐败必须规范权力运行。治理“逃逸式辞职”,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尤为重要。只有真正构建起覆盖从在职到离职全流程的可追溯机制,才能真正形成监督闭环。
时下,多地正在探索形成可复制的制度样本。相关报道显示,湖北省荆门市明确要求离职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初审其是否符合辞职条件及从业限制规定,并由组织部门协同纪检监察、保密等部门复审,确保“带病离职”无法过关;四川省成都市通过构建全流程监督机制,2024年以来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回复147份,暂缓4人离职;2024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纪检监察组和相关省级分行纪委运用“室组地”“组地行”联合办案模式,共查办“逃逸式辞职”案件4件4人。
狠刹“逃逸式辞职”,必须切实查找权力运行漏洞、补齐制度短板。特别是,要聚焦审批、资金、项目、人事等关键领域,明确职权清单、权力边界和运行流程,让权力运行有“硬约束”,筑牢利益输送“防火墙”。
离职可办,责任难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当覆盖“在职—离职—退休”全周期的监督网络加速织就,当权力运行的每一环节都被置于阳光之下,“逃逸式辞职”的暗道必将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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