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一起行政征收案引发关注,法院在审理中通过对县政府制定的“红头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认定其扩大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违法,最终判决县政府向居民返还款项,并促使该规范性文件被修改。
案情显示,袁某某的住房位于江西省于都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2010年至2015年间,于都县政府依据其制定的《于都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向袁某某累计征收了1273.2元污水处理费。
袁某某认为,自家生活污水并未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而是通过化粪池等自有设施处理,县政府向其征收污水处理费于法无据,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返还全部费用,并申请法院对上述《实施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县政府通过的《实施方案》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扩大至“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这一规定是否合法。
法院审理查明,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还是国家部委联合制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均明确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是“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江西省及赣州市相关文件也遵循了这一限定。
该案经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袁某某的诉讼请求。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于都县政府对袁某某的污水处理费征收行为,判令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袁某某返还1273.2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于都县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擅自扩大了法定征收范围,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征收行为的合法依据。在袁某某未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情况下,县政府向其收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该案判决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于都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案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于都县政府予以采纳,专门印发了《于都县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对征收范围作出了合法调整。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请求权,人民法院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华南师范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薛刚凌点评指出,该案当事人请求一并审查的《于都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中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的内容,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薛刚凌表示,该案判决生效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于都县政府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对案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予以修改。于都县政府专门印发《于都县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对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作出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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