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惯犯在押期间长期隐匿真实身份引怀疑,检察机关抽丝剥茧找到关键证据,发现24年前命案逃犯。
近日,最高检新闻办举行了“新媒体走基层看检察”中央网络媒体采访团走进昆明活动,澎湃新闻在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了解到一起由该院办理的典型案例。

饶建勇与廖某谈话。受访单位供图
2024年9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饶建勇与看守所民警谈话时,发现了一起身份不明,刑罚难以顺利执行的案件。此后经两个月调查,查实该在押人员的真实身份,发现其是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4年、一起抢劫杀人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2024年9月13日,饶建勇回忆,其像往常一样到五华区看守所的派驻检察室工作。工作中发现,在押人员廖某应该被转入监狱服刑,但却没有转入监狱服刑,看守所可能面临着违规留所服刑的问题。
饶建勇解释,按照相关规定,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要转入监狱服刑,彼时廖某的刑期还剩下四个月。通过和看守所民警了解,由于廖某的身份信息一直未得到核实,其姓名、年龄等均为自报,身份信息不明,暂不能转入监狱。
同时,饶建勇通过查阅了廖某的案件判决书和相关诉讼材料发现,“廖某的判决书只有三页纸,但他的前科材料就占两页,说明他的前科很多,历经了很多次判决,看到这种情况,我们第一反应就是这个犯人‘不简单’。”
饶建勇回忆,为进一步了解犯人廖某的真实情况,其当即决定与廖某谈话,希望借此获取一些信息,帮助查实其真实身份。“廖某解释说自己十二三岁就跑出来,已经三十多年了,一直在犯事,就没再和家里联系,之前也没有落户。”
廖某的回答让饶建勇心生疑惑,廖某自称在1977年出生,他的(第一次)判决是在2002年,那他此前的25年都经历了什么呢?廖某是自幼离家还是另有隐情?为什么以盗窃为生不工作?
同样让饶建勇疑惑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于2004年1月正式启用,第一次盗窃刑满释放时间为2005年8月,但廖某一直不办理身份证,也不愿意回归家庭,存在故意隐瞒真实身份的可能,背后可能还有重大隐情。
通过和廖某谈话,饶建勇没有获得任何有效信息,“如果无法核实廖某的身份,就会面临超期留所服刑的风险,存在监管安全隐患。”此后,饶建勇通过查找裁判文书了解到,在2002年至2024年,廖某10次被法院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但10次判决书中载明的身份信息均为其自报。且廖某盗窃并不是在一个固定的地方,其在江苏、四川、云南等多地都实施过盗窃。“从这里看就能发现廖某不是一个普普通通的盗窃犯,我们最大的怀疑点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饶建勇向澎湃新闻解释,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是可以按照嫌疑人的自报姓名来完成诉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司法实践中,有时候要查清有些罪犯的身份信息,会因侦查条件受限,以及办案时限等影响,造成嫌疑人身份信息在审判前一直无法查明。到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就以他的自报姓名来完成整个诉讼过程,以及到最后收押、服刑都是以他的自报姓名完成的。”
饶建勇亦指出,此前各个监狱也是以自报姓名就把廖某收监服刑了,但随着监狱执行、管理越来越规范,廖某想通过隐匿真实身份服刑的想法变得越来越难。“现在监狱对收押身份信息不明的人员会特别关注,特别重视。”
澎湃新闻从五华区检察院了解到,此后五华区检察院发函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廖某的身份信息。但反馈,仍是“无法查明”。为消除因在押人员身份不明产生的一系列风险隐患,五华区检察院向有关部门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希望再次核实廖某的身份信息,并依法将其转入监狱服刑。此后通过进行多渠道查询,扩大核查范围,将DNA信息与打拐平台信息进行比对等方式,最终查明廖某是一名隐瞒身份潜逃24年的命案逃犯。
饶建勇介绍,廖某1975年出生,家中还有母亲和一个哥哥。2000年,廖某伙同他人在广西抢劫了一个摩的司机,并将其沉入河底溺死。
面对证据,廖某终于承认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其供认,2000年7月抢劫后,他连夜爬上火车逃亡,辗转四川、江苏、云南等地,沿途靠盗窃维持生活,一直使用假名隐藏身份。
“办案中,除了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查明他的身份,更多的也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想帮他办理身份证,让他真正回归社会。”饶建勇说,“不管是看守所也好,还是检察机关,都对这个案件的最终的结果感到震惊。同时也感受到,正是因为我们对这份工作有坚持才能从细微处入手,发现问题,充分履行监督职能。”
澎湃新闻从检察机关了解到,2024年12月,在廖某刑满释放当日,其被依法移交给了广西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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